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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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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设立审批
- (一)直接新设
- 材料表格
- (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书
-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发改委(经委)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意见
- (3)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 (4)合营各方委派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 (5)合营各方主体资格证明(外方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需经公证、认证)
- (6)合营外方的资信证明
- (7)中方企业权力机构批准投资的文件(涉及国有资产投资的则需取得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 (8)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9)需进口设备的,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
- (10)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入,需资产评估报告
- (11)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 (12)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及其产权证明复印件)
-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 (14)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 (15)所在地区(市)县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 (二)并购设立(股权并购)
-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 (2)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 (3)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如涉及国有资产投资的需取得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 (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 (5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 (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 (7)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外方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需经公证、认证)
- (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 (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 (10)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安置计划、工会通过文件并报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备案
- (11)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 (12)被并购境内公司原章程(需有工商局的盖章)
- (13)、并购当事方就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债务处置达成的协议
- (14)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委派书
- (15)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 (16)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
- (17)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入,需资产评估报告
- (18)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 (19)并购当事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
- (2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 (21)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 (22)所在地区(市)县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 (三)并购设立(资产并购)
-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 (2)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 (3)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 (5)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经年检)
-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外方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需经公证、认证)
- (7)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安置计划、工会通过文件
- (8)并购当事方就有关债权债务处置达成的协议
- (9)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 (10)被并购境内公司原章程
- (11)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 (1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 (13)项目申请报告及发改委(经委)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意见
- (14)并购当事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
- (15)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
- (16)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 (1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 (18)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 无审批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给予许可 (一)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二)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业政策;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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