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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

有机产品认证
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进行评价的活动。
 
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既要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要求,又要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评审。申请有机认证的产品必须接受认证机构对其整个生产过程的有机认证检查,认证过程持续到其产品完成最终包装或标识。
 
 
有机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的程序
 
1)有机食品认证检查准则
 1.1. 有机产品认证标准:目前按CNAB:SI21:2003《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规范》实施有机食品的认证检查;
 1.2. 适用于受检查方的有机食品标准、技术规范及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1.3. 受检查方的有机食品生产体系文件;
 1.4. 出口的有机产品,增加进口国家或地区的特殊要求。
 
2)有机食品认证检查的主要阶段
 1) 受理有机食品认证申请;
 2) 有机食品样品检测和从事与有机食品认证有关的产地(基地)环境检测;
 3) 申请方生产体系的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4) 认证检查结果审议、评定及批准注册/保持注册;
 5) 有机食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 获证后的监督。
 
3)有机食品认证的申请条件
 3.1 申请方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应有集团公司的法人授权证明;
3.2 申请材料:除填报《有机食品认证申请表》外,还应包括:
   a) 申请认证的范围(应根据营业执照资质等证明文件准确填写);
   b) 申请方简况(包括组织的所有权性质,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及有关的人力和技术资源);
 3.3 申请方还应根据其申请有机认证食品的不同具备如下条件:
 3.3.1 农场认证
 
   a) 认证范围:申请认证的农场应是边界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的农业生产单元。多个农户在同一地区从事农业生产,且这些农户都愿意以有机方式开展生产,并且建立了包括内部质量跟踪审查在内的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那么这些农户所拥有的土地可以被看作是整体的农场申请认证。
   b) 认证作物:通过认证中心认证的地块中生产的所有作物都可以作为有机作物销售。但是,如果同一农场同时生产相同品种有机和常规作物,则除非生产者采取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明确区分有机作物和常规作物,否则不能作为认证中心认证的有机作物出售。
   c) 转换期:一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多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36个月。新开荒地或撂荒多年的土地和一直按传统农业方式耕种的土地也要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
 3.3.2 加工厂认证:
 
   a) 原料必须来自已经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农产品或经确认的野生天然产品:
   b) 已获得有机认证的原料在最终产品中所占的重量或体积不少于配料的95%;
   c) 可使用天然的调料、色素、香料等辅助原料,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添加剂;
   d) 禁止使用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
   e) 尽可能使用可回收利用和/或来自可再生资源的包装材料;
   f) 不得在同一工厂同时加工相同品种的有机食品和常规食品,除非工厂能采取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明确区分相同品种的有机和常规食品;
   g) 有机食品在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等过程中必须杜绝有毒化学物质的污染;
   h) 加工厂在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储存和运输等过程中必须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包括相应的票据,并建立跟踪审查体系;
   i) 有机加工者必须制定和实施有机加工内部有机生产体系和控制方案。
 
   4)有机食品认证申请要求
  4.1 申请有机食品认证组织应向本中心开发部提交一份正式的、由其授权代表签署的《有机食品认证申请书》,申请书及其附件包括:
 ——提供法律地位证明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提供基地地块祥图及有机种植前三年的种植历史资料;
 ——土地使用合法证明文件;
 ——提供被其他认证机构拒绝认证中对导致被拒绝认证的不足采取纠正措施的资料;
 ——提供地理位置示意图和组织区域平面图;
 ——提供种植区域的大气、土壤、灌溉水及产品的监测报告。
 ——申请有机食品加工的还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a) 必须提交加工原料(这些有机原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重量或体积不少于95%)为有 机食品的证明,主要原辅材料、设备清单;
   b) 加工厂家须提交产品执行标准,产品的加工工艺(流程)。
 ——申请有机食品贸易认证须提交贸易产品来源为有机食品的证明;
 ——有机食品生产体系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法律法规清单及相关资料);
 ——当申请认证范围涉及多场所时,提供多场所清单。
 
4.2 经本中心进行合同评审,并在收到申请方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如证明其有能力完成
 
下列活动,可予以正式受理,由中心开发部向申请认证组织发出接受申请通知;当对认证申请不予受理时,由中心开发部向申请认证组织发出不接受认证申请的通知,说明理由并在一个月内退回原申请材料.
   a) 确定相关有机食品的执行标准,认证机构和申请者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已解决;
   b) 确定申请认证组织与有机食品相关的活动范围;
   c) 确定具有足够的能力与资源。
 4.3 在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有机食品认证合同》,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申请认证组织应支付合同总额的30%费用,由中心质量部确认费用到位后两天内将调查表发放给申请认证组织。
 4.4 申请认证组织在现场检查前至少一个月内提供按照调查表和认证要求所需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充分性和完整性 
 
5)样品检测与环境检测
 5.1 当申请方提供的样品检测与产地环境检测的报告,是具备相应检测条件和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已取得实验室认可的检测机构提供时,且在有效时限内,经检查组和认证决定审议组两级确认,可作为认证检查的证据;
 5.2 在实施有机食品认证检查过程中当怀疑有基因工程产品时;或怀疑使用标准禁用的物质时;或标准对产品、投入物或土壤中 的残留物或污染有限制时;或无证据证明所需的环境质量时;应予以分析,难以作出准确判断时,应进行抽样检测;
 5.3 抽样由本中心授权人员按抽样原则和方法实施;
 5.4 检测由本中心已评定的合格检测机构依据指定的标准或技术规范进行; 
 5.5 检测报告形成后,送交本中心进行判定。
 
6)对申请方生产体系的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6.1 对初次申请有机食品认证的申请方,本中心收到申请方填写的《有机食品认证调查表》及其相关附件后,由中心审核部委派符合要求的检查组长并组成检查组,实施文件审查,基本符合要求后安排现场检查。
 6.2 中心审核部向申请方下达现场检查通知函,检查组下达检查计划,并至少于现场检查前一个星期提交申请方。
 6.3 检查组依据《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认证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必要时确定抽样样本,进行有针对性的样品检测和/或环境检测。
  6.4 现场检查至少应覆盖有机产品认证标准相关的要求及检查范围,包括其生产过程、加工、包装或标识的加贴均被检查或认证,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a) 通过检查设施、土地和贮藏单位来评审经营者的生产和加工体系,还应包括风险评估。
   b) 识别和调查有风险的地域;
   c) 记录和帐户审查;
   d) 农田的生产/销售平衡、投入/产出平衡、加工和处理的追溯审核;
   e) 与责任人面谈包括最终面谈;
   f) 受检查组织对验证标准和认证机构的规则的变化有效执行情况;
   g) 必要时按照抽样原则对残留物进行抽样;
   h) 验证以前附加的条件已满足;
   i) 必要时,检查(包括文审)可包括非有机部分。
 6.5 检查过程违背检查准则的检查发现通常包括三方面内容:
   a) 不符合有机产品标准的要求;
   b) 不符合适用的与有机产品及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c) 不符合受检查方的有机产品生产体系文件。其不符合性质分为严重和一般两类。
 6.6 所有不符合均由受检查方采取了纠正/预防措施,并得到跟踪验证后,由检查组明确检查结论,编制检查报告,提交中心总监办组织评议审查。
 
 7)认证检查结果审议、评定及批准注册/保持注册
 7.1 检查组将全套检查材料整理后,经中心审核部检查验收,传递到中心总监办组织认证决定审议人员进行审议。
 7.2 本中心实施两级认证决定审议,第一级为授权的审议人员书面审议,第二级为中心技术总监或副总监主持的审议组审议。
 7.3 批准认证注册的条件:
   a) 《有机产品检查报告》的结论为同意推荐注册,或同意注册前的遗留问题已得到了解决,包括严重不符合项的纠正预防措施已 得到后推荐注册;
   b) 检查过程、检查员资格和能力、检查报告内容和检查结论依据及检测证据等满足本中心的认证规定。
 7.4 认证决定审议人员不应是参加此次检查的人员。
 7.5 中心主任将根据评定结果签发认证证书。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好处
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有利于:
 
1)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2)向社会提供高品质的安全、健康、环保的产品;      
  3)增加农民收入和推进农业产业化;
  4)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保证产品质量和规范经营行为;
  5)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产品出口创汇。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是证明获证企业有机产品(包括有机产品种植/养殖或有机产品加工)符合有机认证要求的文件。认证标志是表明获证企业有机产品符合认证要求的标志。获证企业可在对内对外与认证范围有关的场合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但在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将认证标志使用在与认证范围无关的各类业务及各类宣传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
    2)取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在本中心购买有机食品标志,可以在其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规定产品的标签、包装上使用有机产品标志;
  3)有机产品标志的图形式样按中心体系文件规定进行设计。使用有机产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使用有机产品标志时,应在标志图形的下方同时标印该产品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号码;
  4)有机产品标志必须在限定的范围内使用;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有机产品标志;
  6)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有机产品受到污染或与非有机产品发生混淆时,有机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通报本中心综合部,对该食品停止使用有机产品标志,并不得再作为有机产品生产、加工。
  7.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机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认证证书的,必须在期满前2个月内向本中心开发部重新提出申请,并由本中心对其进行重新认证,其经营的有机产品未获得重新认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继续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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