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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局商业登记费:增加200元至每年2200元,2024年4月1日起生效。另豁免150元商业登记徽费,为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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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资移民服务

香港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计划的适用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下列人士 :
(a)外国国民(阿富汗、阿尔巴尼亚、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 ;
(b)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居民 ;
(c)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
(d)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 ;
(e)台湾居民。
 
资格准则
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才有资格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 :
(a)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1 8岁 ;
(b)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 ,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的净资产 ;
(c)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 ,把 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存款证投资除外,这类投资必须在申请获 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 ) ,详见(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d)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 ;
(e) 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 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
 
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投资者须要把不少于港币 1000万元投资于下列其中以下一种或多种允许投资项目 :
投资者须要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于下列的一种或多种获许投资资产:
(a)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
(b)债券—以港元为单位,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九广铁路公司 、 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或局部拥有的法团、机构或团 体;或上文( A )项所指的公司 。
(c)存款证—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存款证在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于12个月(购买日期须在入境处原则上批准投资者参与计划之后。这类票据到期时,应换成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的存款证或其他获许投资资产类别的资产) 。
(d) 后偿债项—以港元为单位,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资本)规则》(第155L章) (《银行业条例》附属法例)第42(1) (e)及(g)条的规定发行。
(e)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入境处将于网页公布并定时更新本计划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 划名单的资料
 
投资项目价值变更
倘若总投资价值降至最低限额1000万港元以下,投资者无须投入资金于投资内的项目 以填补差额。同时,若投资项目的价值高于原来的最低限额,投资者亦不可提取资本增益。投资者可保留由获许金融资产所获得的现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这些收入不受制 于本计划的规范。投资者可以随意把投资转往不同的获许金融资产(例如由股票转为债券,或由债券转为股票) ,惟他必须把出售原先资产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资。投资者 须记录投资组合的每次转变,以便在申请延期居留时呈交 。 
 
逗留条件
投资者获得原则上批准后,初步可以访客身分来港3个月。如能提出证据证明在港正积 极进行有关的投资活动,其访客身分可获延期3个月。投资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资的证 明后,会获准在港逗留两年(正式批准)。如投资者能提出证明令入境处处长信纳其继续符合〈资格准则〉及〈投资管理的规定〉,便可获准延期逗留两年。按此准则,投资者 可再获延期逗留,每次为期两年。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可依法申请香港居留权。
 
2010年10月14日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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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18: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