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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问与答

 
1、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哪几类企业?
答: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即通常所称的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投资的企业也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非严格的意义上也被称为外资企业。
2、何谓“三资企业”?
答:“三资企业”也称外商投资企业,它是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即通常所称的外商独资企业)的统称。
3、什么是中外合资企业?
答:中外合资企业是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股权式有限责任公司。其投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投资比例(股权)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4、什么是中外合作企业?
答:中外合作企业是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一种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等均由合作各方在合同、章程中约定。
5、什么是外资企业?
答:外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企业,是指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一种企业。它可以由一个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也可以由若干个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
6、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与外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有何区别?
答: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是依据中国法律规定而设立的企业,具有中国法人的资格;而依照外国的法律建立的外国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7、用于三资企业的法规有哪些?
答: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应分别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此外,三资企业还必须遵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及有关行业、地域等方面的特别规定。
8、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对中方投资者(股东)的资格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有关法规,中方投资者(股东)应该为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中方以自然人作为股东,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注册地在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德胜科技园区并且为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一年以上的内资企业转制为外商投资企业,也可允许中方投资者为自然人)。
9、在三资企业中,对外方投资者有什么要求?
答:外方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
10、对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股东)的投资比例有什么要求?
答:在合资、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上加以注明,且不享受外资企业待遇);
11、在合资、合作企业中,对利润的分享和风险及亏损的分担有什么规定?
答:在合资企业中,合营各方按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权)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在合作企业中,合作各方按其约定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12、投资者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答: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它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其中货币出资手续最为便捷。
13、关于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有什么规定?
答:中外合资企业必须成立董事会,至少3名成员(包括董事长1名)。董事长即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可设可不设,每届董事的任期为4年。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它方担任副董事长。
14、关于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有什么规定?
答:中外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名。董事会的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主任即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或副主任可设可不设,每届董事或委员的任期不得超过3年。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或主任的,由它方担任副董事长或副主任。
15、关于外商独资企业的董事会,有什么规定?
答:外商独资企业可以成立董事会,也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而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前一种情况下,董事长即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每届董事任期视公司情况而定,一般以3年或4年为宜;后一种情况下,总经理即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视公司情况而定,一般以3年或4年为宜。
16、三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来担任?
答:可以由中方投资者(股东),也可以由外方投资者(股东)委派一名代表出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国籍不限。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即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作企业的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主任即为合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独资企业的董事长(设立董事会)或总经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即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7、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有何含义?
答: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总和;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企业而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为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18、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关系如何确定?
答: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数额可以一样,也可以不一样,投资总额应该大于或等于注册资本的数额。对于规模较小的非生产型企业,选择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数额一样较为适宜;对于规模较大的生产型企业,由于考虑到需要借款、需要外汇额度,企业应选择投资总额大于注册资本的数额较为适宜,其比例关系如下:
注册资本:投资总额≥7:10(适用于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
注册资本:投资总额≥1:2(适用于投资总额在300-1000万美元)
注册资本:投资总额≥2:5(适用于投资总额在1000-3000万美元)
注册资本:投资总额≥1:3(适用于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19、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注册资本≤50万美元 出资总期限一年。
50万美元<注册资本≤100万美元 出资总期限一年半。
100万美元<注册资本≤300万美元 出资总期限二年。
300万美元<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 出资总期限三年。
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 出资总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20、关于注册资本的出资,一次性出资好?还是分期出资好?
答:在出资总期限内,投资者根据资金供给情况可选择一次性出资或者分期出资。若选择一次性出资,则要求在营业执照(临时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缴齐出资额,凭验资报告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工商局)换领正式营业执照,此种做法较便捷;若选择分期出资(一般为2-3期),则要求在营业执照(临时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首期投入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每次出资后,都要凭验资报告到市工商局换领新的营业执照(临时照),直至缴齐全部出资额才能最终领取正式营业执照,此种做法较为繁琐,花费较多。
21、如何选择注册资本的币种?
答:注册资本的币种可以选择人民币,或一种常用的外币(如美元、港币、欧元、日元等),币种的确定要考虑到汇率的现状及将来的变化趋势,避免汇兑的损失。
22、如何填写企业注册地址?
答:注册地址(法定地址)是审批和登记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准确、详细,应该与房产证及租房协议中的标准地址一致。
23、如何确定企业的经营期限?
答:对于生产型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因为要申请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企业的经营期限应至少11年以上,一般约定为20年,最长不超过50年;其它类型的企业可视各自情况确定。而且,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提前终止经营或延长经营期限。
24、如何规范地描述企业的经营范围?
答:一般来说,企业的经营范围应与企业名称的含义相一致。
①生产型企业(含软件类企业)可采用下列表述:开发、生产------------;提供自产产品的技术咨询与服务;销售自产产品。
②技术开发型非生产企业可采用下列表述:开发--------技术;自有技术的转让;相关技术的咨询与服务。
③咨询服务型企业可采用下列表述:----------咨询;提供-------方面的信息咨询。
25、在合资、合作企业中,规定必须提取的“三项”基金是指什么?
答:按照有关法规,合资、合作企业需要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注: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科目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
26、在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规定必须提取的“二项”基金是指什么?
答:按照有关法规,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需要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
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27、合同、章程的文本用何种语言书写?
答:①合同、章程的文本用中文书写②或者用中文和英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应以中文本为准。上述第①种情况下,只需提交中文文本供审批;上述第②种情况下,需同时提交中文文本供审批和英文文本供备案。
28、企业在准备申报材料过程中,需要准备原件一式几份?
答:就目前情况来说,区商务局需要一份,市工商局需要一份(主要是重要文件),新设企业(待设企业)需要一份,每个投资者(股东)需要一份,所以最好准备四份以上。
29、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分别指什么?
答:目前情况下,审批机构主要指商务部门;登记管理机构指工商管理部门。
30、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核准和执照申领在哪个部门?
答:目前,不带“中国”字头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核准和执照申领都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31、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由市工商局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32、如何知道某一外资项目为鼓励、允许、限制或禁止类项目?
答: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限制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限制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以,欲知某一项目为何类,请查阅《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4年修订)。
33、外商投资企业终止经营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届满或提前终止经营,需要首先获得商务部门的同意批复,然后依法进行清算,办理工商、税务等注销手续。
34、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进行清算?
答:清算前需要获得商务部门的同意批复,企业成立清算委员会,至少3名成员。具体详情参见《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原外经贸部发布,1996年07月09日)
35、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进行境内投资?
答: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1.注册资本已缴清2.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
%。其所投行业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6、中外方投资者能否用租赁来的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合资企业?
答: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必须是投资者自有的,而租赁来的设备,租赁者对它只享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合资公司或其中、外方投资者通过租赁公司租赁的设备,均不能作为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37、外国投资者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是否需要公证和认证?
答:需要。按照最新的法规要求,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公证的主要内容:法人资格、内部结构(董事会成员)、认可的法定代表人。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8、外商投资企业迁移的申办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外商投资的公司迁移(跨原公司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迁入地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迁出地审批机关意见;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迁入地审批机关收到意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原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迁入地登记机关意见;迁入地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原公司登记机关根据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营业执照,出具迁移证明,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迁移的公司凭迁移证明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迁出地审批机关缴销批准证书,到迁入地审批机关领取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9、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入资期限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具体程序:企业在领取商务部门的批复和新批准证书后,先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增资额度,按要求入资部分或全部新增注册资本,然后到市工商局换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0、
企业若有增资,在新的合同章程补充修改协议(合资企业)或章程修改书(独资企业)中如何正确地修改和表述相应的条款内容?答:在新的合同章程补充修改协议(合资企业)或章程修改书(独资企业)中要修改原来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及入资时间。其修改可以按如下格式表述:
原合同(章程)的第-----章第-----条为:-----
现修改为:原注册资本已缴齐,新增注册资本-----万美元(人民币)按照法规规定的期限依法入资。
4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撤消分公司,如何办理?
答: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或撤消分公司,无须原公司登记机关核转,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家有关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以及服务贸易领域的专项规定,设立和撤消分公司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确认文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42、外商投资企业今后是否可以设立办事机构?
答: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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